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bet63365,是铜陵市秘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进行秘书工作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带领全体会员,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秘书专业素养,促进学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加快推进“四个之城”建设、加速铜陵现代化进程做出应有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市委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日常办公地点在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
第二章 活动内容及活动方式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内容及活动方式为:
(一)本会着重于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秘书工作人员的联系,开展有关秘书业务的培训、研讨和交流,并开展与有关大专院校、学术团体、兄弟地市的联系与交流。
(二)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总结交流秘书工作经验,由会员或特邀人士宣读有关秘书工作的论文,并选择其中优秀文章编印出版专辑。
(三)举办秘书工作专业知识培训班、研讨会和学术讲座,聘请有关院校教师、学术团体的专业人员以及长期从事秘书工作、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讲授专业知识。
(四)组织撰写和推荐有关秘书工作的著作和论文,编印秘书工作研究刊物和学习资料,并开展横向交流。
(五)学会的活动以业余为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乐意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秘书学会:
目前在或曾经在秘书工作岗位上工作,热爱秘书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实践经验或对秘书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有所研究并有一定成果的人员。
第八条 加入学会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入会者必须首先向学会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并有两个正式会员或一名理事作介绍人,经理事会批准后,方成为本会会员。团体会员的对象,原则上为各级秘书工作部门。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科学技术和秘书业务知识;
2、遵守本会章程,按照交纳会费,执行本会决议;
3、服从本会安排,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主动进行秘书工作的探讨与研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2、优先参加本市及市以外与秘书工作有关的业务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
3、参加学会领导机构的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在会员大会或代表会上对会议的决议有表决权;
5、享受学会提供的学习资料及有关待遇,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
6、对学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对学会的领导成员提出批评或要求撤换的意见;
8、团体会员单位,享有在本单位内批准吸收新会员和取消会员资格的权利,但必须及时报学会办公室备案;
9、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凡不遵守学会的章程,或一年内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学会活动、不按照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离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并在理事会的基础上,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调整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方式及人数名单,由理事会确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由理事会决定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权。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选举和调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聘请专业学术顾问;根据工作需增补理事会理事,并提请下次代表大会追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学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1年10月3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2年9月15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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